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对离婚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增设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为30天,为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现就调整后的办理程序予以公告:
一、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崇左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
2.港、澳、台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3.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4.双方结婚证(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结婚证);
5.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6.双方各提供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登记照片;
7.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当事人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30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两张近期2寸单人证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冷静期30天计算的问题说明:
1、冷静期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一天是冷静期的最后一天,可受理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登记期为30天。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还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的任意一工作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因各种原因导致办理不成功的,之后工作日内都可以受理,如果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如超过30天要办理的,需重新申请。(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二、离婚登记注意事项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如果当事人有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情形的,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做出虚假证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3.若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则只能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4.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5. 离婚协议书须一式三份,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手写离婚协议时,须一式三份,用黑色水笔书写,A4纸尺寸。离婚协议书打印或者书写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双方签名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在办理人员面前签写,不可提前签写。
未尽事宜,请联系崇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0771-7831316)。
特此公告
崇左市民政局
2020年1月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