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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民函〔2026〕9号崇左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2026-01-29 11:00     来源:崇左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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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崇左市民政局决定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规定参加年检。我局将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须知

2.社会组织年检审查标准

崇左市民政局        

2026128日       

(联系人:李威洪,联系电话:0771-7966230,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

检查须知

一、年检对象

(一)20251231日前在崇左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慈善组织除外);

(二)20251231日前在崇左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除外);

(三)2025年社会组织评估为4A等级的免2025年度检查、3A等级的参加2025年度检查不用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

(六)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

(七)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三、年检材料填报要求及流程

(一)网上填报年检材料

1.填报《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即日起至2026331日前,参检单位在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shzz.mzt.gxzf.gov.cn/)首页我要办-广西社会组织日常事务平台栏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菜单栏网上年检系统(首次参检单位须先注册法人登录方可登录系统),在线填报《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提交。

2.上传《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检单位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上传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2025年评估为3A等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按广西202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要求列明要素。参检单位中的社会团体不需要上传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上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参检单位,应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参检单位,应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二)准备年检纸质材料

1.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参检单位网上填报年检材料后,通过网上年检系统打印《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交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或送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监管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在《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年检审查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中载明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参检单位的《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年检审查页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意见中反馈监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直接报送的参检单位按报送纸质材料要求向我报送《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

2.上传《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参检单位,应准备与网上年检系统一致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3.上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的参检单位,应准备与网上年检系统一致的相关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4.整改报告。2025年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参检单位,按要求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的整改报告情况一式一份。已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至我局的无需重复提交。

5.根据工作需要,我要求参检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必要的补充材料。

以上年检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两份应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需要留存的,参检单位应按要求提供。

四、年检方式、结论和要求

(一)年检方式和结论

崇左市民政局依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政策,对参检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等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认定标准参照民政部2025年度检查有关通知要求。

年检拟定结论将在崇左市民政局3楼公示栏、崇左市民政局官网分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向社会公告年检结论。

(二)提交纸质年检材料

自年检结论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参检单位到崇左市民政局一楼(最左边玻璃门)提交纸质年检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的,须在信封明显处注明社会组织年检材料。地址:崇左市江州区金鸡路16号。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一式两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书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只提供副本原件,登记证书过期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符合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要求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一份,审计报告模板在广西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查阅)。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提交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6531日(邮寄提交时间以邮戳发出时间为准),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参检单位,我局不再接收材料,按照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三)年检材料修改与补充

1.网上年检系统的修改。年检材料在参检单位线上提交年检材料审核后不再退回修改,确有需要修改事项的,参检单位需在系统填写《社会组织年检信息修改申请表》,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线上提交申请修改相关材料一次。直接报送的参检单位线上提交年检材料审核后,确有修改事项的,需填写《社会组织年检信息修改申请表》,可线上提交申请修改相关材料一次。线上提交申请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相关纸质版材料。

2.纸质材料补充。我对参检单位报送的线上、纸质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参检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四)年检有关工作要求

1.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到崇左市民政局一楼(最左边玻璃门)提交纸质年检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崇左市民政局将不再接收材料,按未参加年检处理。

2.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参检单位,要按期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崇左市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参检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年检工作,并在年检期间密切关注广西社会组织网和广西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崇左民政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年检最新通知,及时调整有关工作安排。

4.20261231日前,已公告年检结论、需加盖年检结论印戳的参检单位,可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前往崇左市民政窗口加盖年检印戳(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只提供副本原件加盖年检印戳,登记证书有效期不足3个月或已过期的应当同步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申请换发登记证书)。不加盖年检结论印戳的,不影响年检结论。

5.联系方式。崇左市民政局年检审核咨询电话0771-7966230。联系人:李威洪19977081008,李素娟19994698597年检填报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0628-1000(统一客服热线)年检技术服务企业微信公众号-“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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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社会组织年检审查标准

一、社会团体年检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如: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数量不符合要求、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无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住所等);

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如: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活动范围变更等);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如: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创建示范活动、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

6.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如:超期未换届,未经批准提前、延期换届等);

7.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8.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如:负责人调整未完成备案、未经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负责人不符合相关任职条件等);

9.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10.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如: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未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等);

11.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2.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如: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等)。

(三)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如:未通过“网上年检系统”打印提交《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等);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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